索 引 號 | 58105091-0/2022-00003 | 分 類 | 農業、林業、水利/水利、水務 / 通知 |
發布機構 | 農林局 | 發文日期 | 2022-01-04 |
標 題 |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 ||
文 號 | 無〔〕號 | 主 題 詞 | |
內容概述 |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確保河道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根據《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水利部關于印發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省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等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
時 效 | 有效 |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確保河道河勢穩定、防洪安全,根據《江蘇省河道管理條例》《江蘇省水域保護辦法》《水利部關于印發河湖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省政府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實施意見》等法規規章和政策文件要求,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包括湖泊、水庫、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涉河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涉河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建設、運行等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確保河道安全和行洪暢通,以及河湖保護規劃和水域岸線功能區管控要求,加強河湖水域岸線資源總量控制、節約集約利用和違規退出制度的落實。
第四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責任,明確監管機構和工作職責,履行監管職能,落實監管措施,做到立行立改、監管閉環。
第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經費納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六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省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問題;負責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以及省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涉河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督促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涉河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對流域性河道、省管湖泊管理范圍內的越權審批、批建嚴重不符、嚴重影響河湖功能等重大問題,及時依法處置,并報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指導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督促指導涉河建設項目建設或者運行管理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管單位)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定期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督檢查情況;對群眾舉報、媒體曝光、上級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基層河道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完善涉河建設項目監管制度,加強日常巡查,開展全過程監管;依法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按規定上報有關情況,并做好問題處置的跟蹤督辦。
第七條 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審批和防洪影響補償方案審查、開工核驗、施工管理、工程驗收和檔案管理、年度核查等。
(一)項目審批和防洪影響補償方案審查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建設方案、防洪影響補償補救措施、重要臨時工程、度汛預案等。
(二)開工核驗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審批文件查驗、占用手續、施工方案等。
(三)施工管理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施工現場核驗、實施過程、防洪影響補償工程實施等。
(四)工程驗收和檔案管理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防洪影響補償工程專項驗收、竣工驗收、檔案整編等。
(五)年度核查的監督管理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年度運營情況,各項責任落實情況,巡查、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等。
第八條 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可以采用明查和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定期巡查、專項調查、檢查、駐點督查。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根據委托內容,開展現場抽查復核、檔案資料查驗等工作,形成監督檢查報告。
第九條 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按照年度工作計劃,制定工作方案。
(二)通知被檢查單位,做好相關準備工作(暗訪除外)。
(三)通過查勘現場、查閱相關資料、座談討論、走訪了解水事權益人等方式組織開展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
(四)形成監督檢查問題清單,根據需要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及責任追究意見建議。
(五)以“一河一單”或者“一項目一單”的形式下發整改通知,督促問題整改及核驗銷號。
(六)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開展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
設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對當年審批、跨汛期施工或破堤施工的在建項目,確保100%監管到位;每5年實現對本級及上級審批項目全覆蓋監督檢查。
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對當年審批、跨汛期施工或破堤施工的在建項目,確保100%監管到位;每3年實現對本行政區涉河建設項目全覆蓋監督檢查。
基層河道管理單位應當開展涉河建設項目定期巡查和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對當年審批、跨汛期施工或者破堤施工的在建項目,加密檢查頻次;對重點環節或者重要施工期,應當實施旁站式監管。
第十一條 項目建管單位應當配合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按照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和檔案資料準備工作。
涉河建設項目主體變更或者建設性質、規模、地點、用途發生變化的,項目建管單位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涉河建設項目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一河一單”或者“一項目一單”的形式下發整改通知,督促問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核,實現閉環管理。需要整改的問題主要包括:
(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級黨委、政府交辦的問題。
(二)各級河湖長交辦的問題。
(三)歷次監督檢查發現、仍未整改到位的問題。
(四)群眾舉報、媒體曝光的問題。
(五)其他需要整改的問題。
第十三條 項目建管單位是問題整改的責任主體,按照要求實施問題整改。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項目建管單位落實整改措施,對嚴重影響河道防洪安全、生態安全的問題,應當督促項目建管單位立即采取措施處置到位;整改完成后,按照要求向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查,對已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尚未整改到位的,責成相關單位繼續整改到位。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將本行政區域年度涉河建設項目審批、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和水域岸線利用情況,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河長辦。
第十五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創新監督管理方式,規范監督管理流程,提高涉河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效能。
第十六條 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發現問題和整改情況作為河湖長制工作評估、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及部門年度考核等工作的賦分依據。
第十七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發現問題的性質、嚴重程度等,依法追究項目建管單位的法律責任。
對項目建管單位失信行為的認定和懲戒,按照《江蘇省社會信用條例》執行。
第十八條 對涉河建設項目問題嚴重、多次整改不到位、反復出現同類問題的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相關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相關責任部門、單位的責任。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做好其審批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湖范圍內的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涉河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具體辦法或者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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